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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人做丈夫准则

1999-08-12 来源:文摘报  我有话说

冯尔康

 一般认为,古代家庭以丈夫为中心,妻子只能按三从四德的标准去侍候丈夫。其实,这样看待古人夫妻关系不全面。

丈夫对妻子有权力也有义务,不能滥施权力,社会道德、舆论对丈夫有约束。孔子讲,男子的职责是“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”,“修身齐家”就包含对男子处理好夫妻关系的要求。

1894年湖南益阳熊氏家族制定《家训》,内中有一条“刑于”,“刑”意为法规。据说,古代圣人周文王以礼法对待他的夫人,被称为“刑于”,成为夫妻和睦的典范。熊氏家训写道:“夫贵和而有礼,妇贵柔而不媚。”认为妇女不读书,有许多事理不明白,难免办错事,这时丈夫不能生气发怒,对她横加指斥,应当反复给她讲道理,使她懂得了,自觉地改正过来。家训又说,做妻子的很难在德、言、功、貌四方面没有缺陷,既然做了夫妇,丈夫就不能过分挑剔妻子,若因此而指责对方,妻子又不能改变这种状况,必然产生悲观心理。熊氏宗族讲究夫妻的和睦,是要求丈夫能够宽容妻子的某些缺陷和行为的失误。

1896年湖南平江人叶祥珍订的家训,这样说明夫妻之礼:夫妻在亲爱之中要有节度,就是在房帷之内,夫妻也别忘了庄重,若婚闹无常,性生活无度,是不合礼义的,也不是做丈夫的应有行为。(冯尔康著《清人生活漫步》中国社会出版社出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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